中国代表权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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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时期,中华民国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以“中国”(英语:China、法语:Chine)之名参加各项国际运动赛事、派出代表团参加1924年、1932年、1936年、1948年奥运会。当时对中华民国派出的国家代表亦称“中华队”、“中华代表团”[10]。
1949年10月1日,随着第二次国共内战战局奠定,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则因战事失利而在该年底播迁台湾。自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开始,中华民国的名称和定位上就出现激烈的争执与纷扰,历时二十年之久。在1979年推出“中华台北”这个称呼之前,中华民国奥林匹克运动会代表团曾先后以“福尔摩沙—中国”(英语:Formosa-China、法语:Formosa-Chine,编码:ROC;1956)、“福尔摩沙”(英语:Formosa、法语:Formosa,编码:ROC;1960)、“台湾”(英语:Taiwan、法语:Taïwan,编码:TWN;1964、1968)或者是“中华民国”(英语:Republic of China、法语:République de Chine,编码:ROC;1972、1972冬、1976冬)作为奥运会入场队名,并以中华民国国旗为旗帜,参加国际比赛[11][12][13]。这段期间中华民国国内对国家代表队亦称“中华队”、“中华代表队”[14]。
1952年7月,第15届夏季奥运会将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行。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举行的首届夏季奥运会。两岸及国际奥委会内部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认定及奥运代表队的参赛这两个问题展开斗争。
1950年,第15届夏季奥运会主办国芬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1951年3月,芬兰就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派选手参加该届奥运会。1952年2月2日,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向当时负责体育运动管理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文彬提出,鉴于台湾(指中华民国)方面已报名参加第15届夏季奥运会,希望知道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否要派员参加。青年团中央随即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递交书面报告[15]。经周恩来批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52年2月5日致电国际奥委会秘书处,通知继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大会的组织并参加赫尔辛基第15届夏季奥运会[15]。该电文指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体育组织,乃中国的合法代表,而任何其他团体皆“不能作为中国的任何合法代表,亦不能容许其参加此届奥林匹克运动大会及其有关的会议”。目的是向国际奥委会争取承认其作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在国际奥委会内实现中华体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三位一体,取代中华体协等其他组织成为中国的代表,达到“排蒋”的效果。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和谢启美抵达奥斯陆,准备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46次全会,未果[15]。
7月17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第47届大会中,57位委员以33票对20票的结果通过决议,两岸体育运动队伍可以同时参加该届奥运会,但中华民国代表团受政府指令,本着“汉贼不两立”的原则退出比赛[16]。
1952年6月16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17]发表公告称,由于国际奥委会希望在次年(即1953年)解决中国问题,现在中国的两个组织——台湾的一个和大陆的一个,皆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15]。6月17日,艾德斯特隆电复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尚未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中国大陆运动员不得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国际奥委会禁止两岸双方参加奥运会的决定遭到北京与台北两方面的强烈反对。
7月5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长荣高棠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委员董守义分别致电国际奥委会主席艾德斯特隆,声明抗议。荣高棠的声明认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国共内战后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在大陆的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制而成,要求继承原全国体协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地位。该声明表示,“设于台北的所谓全国体协并不具有原全国体协的合法地位;原全国体协的合法地位因该组织改制而转移予全国体总”。同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苏联协助下向国际田径联合会及国际篮球联合会缴交会费,要求替代中华全国体协而被承认为中国奥委会。
1954年,在希腊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次全会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席位得到承认。同时国际奥委会继续承认代表台湾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会中以23票比21票通过承认两个中国奥委会,根据1954年9月奥林匹克公报的记载,两岸双方名称分别是台北方面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英语: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以及北京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法语:Comité Olympique de la République Chinoise)
1956年,第十六届奥运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两岸奥委会均派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台北不出,北京不入”,希望以五星红旗取代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未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无法接受国际奥委会承认两个中国奥委会的会籍,遂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队退出比赛[5]。
1958年8月19日,由于对国际奥委会承认代表中华民国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的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单方面宣布退出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径联合会、国际游泳联合会、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篮球联合会、国际举重联合会、国际摔跤联合会及亚洲乒乓球联合会等八个国际体育组织,至此脱离国际体坛。国际奥委会于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号函通告所有单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退出奥林匹克活动,国际奥委会不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
1959年5月28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慕尼黑的第五十五届年会中受到苏联的施压,迫使对中华民国作出决议。该决议提到:台北的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因未能控制“中国”的体育运动,其名称将从正式名单中剔除,倘若用另名申请,国际奥委会将予考虑。
1960年7月,中华民国奥委会便以“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英语: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称,向国际奥委会重新申请承认。同年8月12日国际奥委会在罗马召开的第五十八届年会中,同意中华民国使用与原名称不同的“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但认为中华民国奥委会有效控制的地区仅为台澎金马, 因此只能使用“福尔摩沙”(英语:Formosa)的名义参加比赛。因此,1960年在罗马举行的第十七届奥运,中华民国代表团因为抗议大会限制代表团在参与开幕式、运动员制服和大会秩序册等都仅能使用“台湾”(FORMOSA)名称,因而在开幕式中,由总干事林鸿坦手持“抗议中”(UNDER PROTEST)白布条走在“TAIWAN”名牌后面,这是奥运会史上唯一一次开幕式抗议的纪录。
此后,中华民国虽参加了1964年第十八届东京奥运会及1968年第十九届墨西哥奥运会,但名称问题始终含糊不清。虽然国际奥委会同意中华民国使用“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但实际上,在参赛出场及大会的公报或文件上,仍称中华民国为“台湾”,因此名称问题始终没有获得真正的解决。直到1968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墨西哥召开的年会中,再度对中华民国奥委会名称的问题提出讨论,结果以32票对10票同意以中华民国名义参赛,至此,“中华民国”正名一事暂告段落,以“中华民国”参加了1972年的奥运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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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同意“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18]。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中国代表权,并逐步取代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席位[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并不承认实际统治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为独立国家。其他国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不承认中华民国的主权地位,反对其参加任何由主权国家参与构成的国际组织,并反对其在国际上使用“中华民国”的名称。
1973年,中华民国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分立出独立的“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申请恢复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因其申请案附带排除中华民国会籍之条件,因而未被国际奥委会所接受。
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开始前,当时由于加拿大政府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曾以“中国”名称问题,拒发给中华民国奥运代表团入境签证。特鲁多要求中华民国代表团改称“台湾”才给与入境参赛。同年7月9日杨传广与纪政为闯关进入蒙特利尔而引发国际媒体关注此事件,7月16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紧急会议,决议中华民国奥运代表团以“台湾”名称参赛。当时的行政院院长蒋经国得知后不接受此决议而不参加当届奥运[20][21][22]。
1978年,国际奥委会在雅典召开年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会中发动中东、非洲、亚洲及东欧等35个国家,提出排除中华民国会籍议案。
1979年,国际奥委会在乌拉圭蒙得维的亚举行第81届执委会,会中除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会籍外,也通过继续承认中华民国奥委会,但是对于会籍名称及所用之旗、歌待研究更改。当时中华民国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及体坛人士于是多方面联系、协调,发动部分国际奥委会委员联署提出修正案,并经大会以36票比28票通过修正内容,承认在北京的奥委会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北京”(英语: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在台北的奥委会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台北”(英语: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双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并须取得国际奥委会的同意。会后,中国大陆方面对此结果表示无法接受[16],中国大陆奥委会同时向国际奥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国合法席位的建议。
1979年6月及10月国际奥委会主席基拉宁分别透过波多黎各圣胡安及日本名古屋执委会决议,采用通讯投票方式,以62票对17票,将蒙得维的亚决议案变更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英语: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与国歌;中华民国方面将在“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英语: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称下继续参加奥运会,但须提出不同于以往使用的旗、歌,并由执委会批准。12月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向瑞士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此政治性决定违反奥委会宪章[16]。
1980年第十三届冬季奥运会将于2月在美国纽约普莱西德湖村举行,逼于时限,中华奥委会代表队乃在法律程序方面申请“假处分”,请求停止名古屋决议之效力,争取中华台北代表队在平等权利情形下参加该届冬运会。后来因瑞士洛桑法院认为中华奥委会所组代表团虽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但不具会员资格,没有身份控告,基于此一理由,将中华奥委所提之“假处分”申请驳回,中华台北冬运代表团遂因而退出比赛。但徐亨控告违宪部分则胜诉,于是国际奥委会修改宪章,修改重点为[16]:
各国的国家奥委会使用“国家名称”及“国旗”、“国歌”参加奥运会之规定改为使用“代表团”之名称及旗、歌参加奥运会。
国家奥委会以其本身名义参加奥运会,而非以其国家名义参加比赛。
国家奥委会在奥运会期间所使用之代表团旗帜及标志应先送请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核准。
为了解决此诉讼案,中华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双方之间因此达成初步协议,双方主席1981年3月23日于洛桑协议时和国际奥委会签约同意会名、会旗及会徽。首先是将中华民国的奥委会名称,变更为“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并确定旗帜及标志为“梅花内含五环标志”[注 3];国际奥委会也允诺协助恢复所有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国际奥委会相关之会籍。最后国际奥委会并以书面保证,以后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活动情况下皆能享有与其他任何会员单位同等权益地位[23][24],中华奥委会主席沈家铭与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就以1980年的实质条款协议内容,双方所签协议书经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Executive Board)正式通过,从此中华民国参加奥运会的名称确定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4][24]。
1988年12月,应中华奥委会请求,两岸双方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译法问题进行磋商。
1989年4月6日,经由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秘书长李庆华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何振梁在香港签署协议,内容如下[5]:
“
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赴大陆参加比赛、会议或活动,将按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办理,大会(即主办单位)所编印之文件、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广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称台湾地区体育团队以及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
”
虽然协议中并没有定义此种模式标题和称谓,但大众与媒体的习惯将这种参赛模式称作“奥运模式”[19]。除了体育赛事外,在举凡电竞、学术、技术等许多比赛中,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队参赛,中华民国的代表队只能以“中华台北”的名义参加,即参照“奥运模式”而不能使用中华民国国旗。
此后出席奥运会相关活动场合时,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歌使用中华民国国旗歌替代中华民国国歌,会旗及会标使用内含青天白日及五环标志的梅花图案。而“中华台北代表队”与中国奥委会派出的中国代表团(China)及中国香港奥委会派出的中国香港代表团(Hong Kong, China)亦互不隶属,成绩及参赛资格均分别计算[注 4]。为避免两岸代表队同时接邻进入会场,被混淆为同一代表队起见,经中华奥委会提出异议,复经协商,由国际奥委会明文规定中华台北队入场序为“T”群(TPE),中国代表队则列“C”群(CHN),以兹识别[4]。在台湾则使用“中华队”或“台湾队”来称呼中华民国奥运代表队[25]。